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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南阳考区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6 09:13:53 点击:

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2024年10月19日、20日举行。为方便考生应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场次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

第一场

1019 上午

08:3011:00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场

1019 下午

14:3017:0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第三场

1020 上午

08:3011: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第四场

1020 下午

14:3017: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提醒:考生参加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点安排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1

南阳市财税职业培训学校

南阳市长江东路369号(卧龙轧花厂院内)

2

南阳市工人文化宫(原职工业余学校)

南阳市人民路170号

3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南阳市高新区信臣中路658号

三、考点具体位置

1、南阳市财税职业培训学校:https://j.map.baidu.com/f6/ljhc

2、南阳市工人文化宫:https://j.map.baidu.com/b3/tHmf

3、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http://j.map.baidu.com/J7PM2

 

 

 

四、重点事项提醒

1、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电子化考试模拟作答系统已正式上线,考生可通过南阳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nyrsksw.com/)“电子化考试服务专区”栏目(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进入该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和考场规则。

2、2024年10月14日9﹕00至10月20日17﹕00,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做好应试准备。

3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4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参考资料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5、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务于开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每场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各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考试开考9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

6、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管理,抵制考试违规考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严禁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

咨询电话:0377-61691185

附件:

1、考场规则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南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南阳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考场规则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信息须与报考时所填报的一致或社保卡、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注明用途的证明)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

三、应试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上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在开始作答之前,应试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考试开考9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在考试机上自行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不得关闭电源或做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按规定处理,不得自行处置,否则责任自负。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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