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本规定所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是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考试,考核形式含人机对话考试、传统纸笔作答考试、现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各级工考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考区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会同有关考区工考管理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经提醒仍不按规定登录人机对话考试系统,或仍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它方式标注信息的;
(八)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九)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十)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资料的;
(十一)其它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人工抄录或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以及其它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七)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考点考场相关设施、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对应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九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核准违纪人员身份,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当场告知其违纪违规行为。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工考管理机构。
第十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考管理机构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五条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处理的应试人员;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的期限,是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下一年度算起,连续2个自然年度。